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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特别代理 当事人又自行和解也要交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5:00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8月2日电(区鸿雁、王研)约定特别代理进行非诉讼活动,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律师费到底该不该付?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当事人支付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费16万余元。2002年12月,曲靖市某公司与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及《授权书》,约定由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非诉讼活动,追索投资费,权限为特别授权。随后双方又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为风险代理,公司交纳先期费用15000元,这笔费用不退还,待款项得到执行,则按实际取得款项的15%提取风险代理费。协议签订后,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投资当事人进行了谈判,2003年7月,双方就投资损失形成初步意见,确认金额为2236351.58元。之后,公司自行与投资方进行谈判,最终达成由投资方赔偿公司投资损失173万元的协议,并于同年11月支付了款项。在付给律师费时,双方产生了分歧,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视为一般代理,判决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51900元(含已支付的15000元)。对此律师事务所表示不服,请求改判由公司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给付委托代理费259500元。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改判,当事人应支付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费166650元。

  法官说法:当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遇到问题时许多人会请律师。但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律师进入工作后,有些当事人又通过其他途径挽回损失,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认为不该给付律师费的想法是错误的。值得提倡的是,当事人可以就律师工作的情况与律师协商,减少或改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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