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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除乙肝歧视不应仅限公务员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34 新京报

  8月1日《新京报》报道,《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强调了几种不具传染性的乙肝带菌者也有可被录用的资格。笔者认为,消除乙肝歧视不应仅限公务员录用。

  消除乙肝歧视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维护了部分乙肝带菌者的利益,使他们可以拥有平等的权利,得到更多的就业和受教育机会。不具传染性的乙肝带菌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和接受教育。政府部门不应人为设定框框歧视他们。

  此次《标准》明确几种不具传染性的乙肝带菌者可被录用为公务员,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遇挫极易产生社会问题。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13亿人口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有1.2亿到1.3亿人,占近全部人口的十分之一。

  不过,对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他们患上乙肝的几率微乎其微,更不会传染给他人,但来自社会的莫名歧视和非难却使他们遭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此外,我国每年几百万大学毕业生中,就有几十万人因携带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很多人不了解什么肝炎会传染,什么不会传染,全是一棒子打死,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实,这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造成的:乙肝患者具有传染性这毋庸置疑,但普通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日常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然而,此前,全国不少地方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者判为不合格,将全国1.2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这严重侵犯了们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反对乙肝歧视,是民心所向。政府对民意的关注和政策的回应,是进行公共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笔者期望,随着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地方政府及各行各业也应及时修改原来的规定,在国家普适性的规则下善待每一位公民。毕竟,做公务员的人是少数,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的人占绝大多数。

  曾春光(广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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