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打孩子 判赔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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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38 金羊网-新快报 |
法院认为其行为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艳秀 碧容 通讯员 穗法宣) 幼儿园老师情急之下打了学生一巴掌,家长认为这一巴掌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遂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日前,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8000余元。5岁的小明(化名)家住番禺区大石镇。在大石镇洛×幼儿园上学。2002年5月24日晚饭时,小明不愿意吃晚饭,幼儿园的当值老师陈某无奈只好将小明强行抱入室内,小明也“急”了,乱踢乱打,并用嘴巴死死咬住老师的肩膀。陈某情急之下对小明“打耳光”、“拧耳朵”,致使其受伤。 幼儿园当日通知了小明的母亲,其母心疼儿子被打,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小明的母亲带着孩子去医院治疗,检查称小明右侧脸颊见有二条红色伤痕、双侧耳廓有瘀痕,结论为脸、耳软组织伤。 小明的家人称:小明被老师打了之后性格发生变化,于是带他去做心理测验。2002年8月20日,小明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精神科接受心理学测验,报告称小明有“品行问题:容易与人发生冲突,不服从管理或不遵守纪律,爱发脾气、具有使坏或偷窃倾向。学习问题:主要表现为做事有始无终、注意力不集中、在学习过程中不能持之以恒,学习成绩下降。多动指数:表现为注意力难以集中、不能安静学习或做完一件事,兴奋而且话多,容易影响别人,不能与其他儿童合作完成某项任务。” 小明的家人后来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幼儿园及其教职人员未能恪尽职守,给小明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损害;陈某使用暴力伤害小明应予谴责;而雇用陈某的幼儿园则应为此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操守,雇用陈某的洛×幼儿园应该对陈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定幼儿园赔偿小明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