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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掌掴伤幼儿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近日,广州中院对一起孩子在幼儿园遭教师“扇耳光”、“拧耳朵”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不仅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且要对受害小孩支付精神赔偿。

  5岁的小华在番禺区洛城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02年5月24日,小华不知什么原因不愿意吃晚饭。当值老师陈某丽连劝带哄,小华就是不肯张嘴。情急之下陈某丽对小华又打耳光又拧耳朵。

  这一打一拧把小华“打”进了医院。医生诊断为“耳廓软组织挫伤”。出院后,小华及其父母将洛城幼儿园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幼儿园及其教职人员未能恪尽职守,给小华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损害:陈某丽使用暴力伤害小华应予谴责;而雇佣陈某丽的幼儿园应为此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市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陈某丽在履行教师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殴打小华致其受伤。陈某丽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操守,雇佣陈某丽的洛城幼儿园应该对陈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定幼儿园赔偿小华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贺信 中元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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