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卖”掉戒毒女 刘国华一审滥用职权罪成立判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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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49 南方日报 |
“长洲戒毒所戒毒女被迫卖淫”追踪 1000元“卖”掉戒毒女 刘国华一审滥用职权罪成立判9个月 本报讯(记者/贺信)继广州市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被处有期徒刑两年后(见本报6月10日A6版),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又因该案受到刑事处罚。昨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国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在2001年12月原院长张一平出差期间,原副院长刘国华负责审批长洲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出所问题。刘国华在明知戒毒女戒毒期未满、也无任何内容证明其已戒掉毒瘾的情况下,批准其出所。更为严重的是,他违反了有关规定,未将出所事宜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反而收取1000元将其“卖”给“毒友”,以致此戒毒女被“毒友”强迫卖淫。 庭审时,刘国华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刘只是代院长进行十几天的审批,不可能要求他一下子很熟悉审批的法规及相关规定,刘国华只是按照“惯例”来做的。 辩护律师还提出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只是医疗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属的长洲戒毒所也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名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戒毒时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提前。再者,长洲戒毒所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的下属科室,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指定为强制戒毒场所,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这即是说,刘国华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长洲戒毒所戒毒女被迫卖淫的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资料链接 2003年8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及其上级领导、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院长张一平,原副院长刘国华同时立案调查。 目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经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罗贤文有期徒刑两年;而张一平仍然在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