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近期提交审议 引咎辞职将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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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49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江强)记者昨日从市人大法委工作会议上获悉,《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将有望提交于近期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这标志酝酿、起草近两年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据了解,目前草案代拟稿已经拟就,市人大还将就该稿征求多个部门意见形成草案后提交常委会审议。 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规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代拟稿分六章三十五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并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人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条例草案代拟稿中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条例草案代拟稿还针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规定了免职规定。国企领导者如果有擅自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违反规定发放规定外的补贴和奖金等行为,都将被免职。 公民举报腐败可申请保护 草案代拟稿规定,发现腐败行为的公民有权向检察、监察等机关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检察、监察等部门对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自提交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对案件的调查、审计或审查,并将调查结果的要点书面秘密反馈给举报人,检察、监察等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当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要求公安部门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草案代拟稿规定,对举报属实,使职务大案得以侦破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媒体揭露的问题7日内彻查 “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草案代拟稿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草案代拟稿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