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娅妮案”给司法界出了个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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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8:5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在这个意义上,身为“富妇”的黄娅妮给长沙人上了一课。现在,公安部门调查其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在追查她考取驾驶证是否存在舞弊情节(本报8月2日1版)。而公众则对警方数月前宝马车肇事案处置的公正性再度质疑。 宝马或奔驰车的肇事,对执法机关来说是一个考验。一是因为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是“非富即贵”的车主的“公关能力”。有人认为,我们面临的不是“宝马”、“奔驰”这些标签的威胁,而在于对规则遵守不力的忧虑,云云。汽车肇事每天都有发生,公众会像“黄娅妮案”一样关注每一个个案?众所周知,正处剧烈转型期的中国,“非富即贵”阶层对规则的超越与践踏,依法处置绝非“易”事,社会不公与腐败也容易从此滋生。这已成为我们面临的公共性难题。 这次奔驰车肇事后,公安部门的举措是积极、透明的。肇事司机黄娅妮的身份被查明,驾校出勤档案被调取,警方及时公布了该案的调查进展情况,相信假以时日,“黄娅妮案”会水落石出。然而,自黄娅妮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并进入司法程序后,她给司法界带来了新的难题。 司法界面临的尴尬有二:其一,黄娅妮两次交通肇事,其肇事情节与损害的程度差不多,且第一次是无证驾驶,为什么上次是“治安拘留”,而这次是刑事拘留?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这次奔驰车肇事案中,黄娅妮可能连交通肇事罪都够不上。但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在,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后者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是重罪。但如何来证明黄娅妮存在驾车撞人的主观故意? 黄娅妮被刑事拘留后,报捕与移送起诉将摆上警方的议事日程。如果上述推断成立的话,检察机关将如何对待黄娅妮案呢?本来,公检法对涉嫌的罪名意见不统一乃至予以修正,是正常的事。但整个社会都在关注黄娅妮案,面对舆论的巨大压力,检察机关愿冒这个风险吗? 法律之所以崇高而权威,是因为它信奉事实和法律规范,绝不因权贵或舆情而有所改变。相反,正因为公众的监督而更趋公正。我们期待,黄娅妮案能得到法律的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