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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子女违法应引咎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18 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开国内先河

  放纵子女违法应引咎辞职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昨日召开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在近期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这一《条例草案》明确将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列入,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领导引咎辞职将依法行事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是今年深圳立法计划之中的重要法规之一。《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当属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人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对一些国企“蛀虫”,《条例草案》明确:国企领导者如果有擅自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违反规定发放规定外的补贴和奖金等行为,都将被免职。

  不接受媒体监督将受处分

  《条例草案》另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新闻媒体有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对媒体揭露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条例草案》规定: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人可以要求保护

  另外,《条例草案》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公民有权向检察、监察等机关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检察、监察等部门对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自提交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对案件的调查、审计或审查,并将调查结果的要点书面秘密反馈给举报人,检察、监察等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当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要求公安部门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教育+制度+监督 三道关防腐败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 通讯员申季轩)以腐败典型进行教育,完善工程招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制度,对不正之风进行监督,深圳市纪委构建的教育、制度、监督三道防腐体系已初显成效,并将上升到法规制度。深圳市纪委在日前召开的全市纪检工作会议上透露,为使各项改革成果能巩固下来,提出了建立《深圳市预防腐败法规制度框架》的构想,已报市委、市政府审查,如获批准将正式发布实施。

  深圳今年反腐力度不小,查办贪官的前车之鉴也成为后事之师,深圳市纪委还以查处的贪官为典型拍摄了教育片《权力与理性》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播放。深圳市纪委常委会成员还与77名“一把手”进行了廉政谈话。

  另外,制度的完善对腐败的扼制功不可没,深圳市砍掉265项行政审批,占清理总数的37.8%;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把原来副局级的工务局升格为正局级事业单位的工务署,并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方面,制定实施了《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此外,政府采购推出了网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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