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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戒毒所案”又一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20 南方都市报

  “长洲戒毒所案”又一人获刑

  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滥用职权,被判刑9个月,缓刑一年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冯悦)大笔一挥,不经审查就批准“毒友”接走戒毒女,结果换回9个月徒刑。昨天,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定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副院长刘国华在担任副院长期间,2001年12月,院长张一平出差,由刘国华负责审批长洲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出所问题。刘国华在明知戒毒女没有满戒毒期,也没有半点内容证明其已经戒掉毒瘾的情况下,批准其出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违反有关规定,未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来接,而批准让一名“毒友”出资1000元将其接走。由于刘国华没有认真审批,滥用职权,以致戒毒女在被“毒友”接走后,被强迫卖淫。

  庭审时,刘国华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其认为刘只是代出差的院长进行十几天的审批,不可能要求他一下子很熟悉审批的法规及相关规定,刘国华只是按照“惯例”来做。

  辩护律师还提出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只是医疗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属的长洲戒毒所也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犯滥用职权罪,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名的主体资格。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戒毒时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提前。再者,长洲戒毒所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的下属科室,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指定为强制戒毒场所,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刘国华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昨天,黄埔区法院在一审宣判中认定刘国华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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