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人员确定须符四个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2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庄淑莹 邓伟扬)广州市地税局在日前对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规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企业都会以所有在聘人员的人数作为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在职人员确定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是刀郎》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