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人员确定须符四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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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20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庄淑莹 邓伟扬)广州市地税局在日前对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规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企业都会以所有在聘人员的人数作为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在职人员确定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