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误导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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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河南 何向东 据《中国青年报》8月2日报道,在我国实行了30多年的“处罚多生”的计划生育政策,将被“奖励少生”所取代。从今年起,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将得到政府的奖励扶助。据介绍,奖励少生是中国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政策。可是这样一个举措,却被一些人口专家称为“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我觉得这种提法不仅不准确,而且还会误导公众,不能让公众全面理解我国“奖励少生”政策的优越性。首先,我国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处罚多生”。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策。我国的这项基本国策开始时确实是“处罚多生”,但是随着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处罚多生”已经被多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代替。“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从经济上对社会承担的一定的法律义务。其次,“奖励少生”不意味着超生将不缴“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的一种必要的费用。“奖励少生”的对象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对他们进行奖励,并不表明要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取消其应当承担的“社会抚养费”义务。再次,按照专家的意思,人们就会理解为:对少生者奖,对多生者不罚。而实际上,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当是将来“少生者”可获得国家的奖励,而“超生者”不仅得不到奖励,还要缴纳相当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这“奖”与“缴”之间,如果用金钱来衡量的话,“少生者”和“超生者”之间的差别有多大,恐怕并不难算。而专家的说法是“光奖不缴”,显然是误导了公众,而且不利于公众对国家“奖励少生”政策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国家“奖励少生”政策是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公民的一种回报,它将和“超生缴费”共同构成我国将来的计划生育政策,而不是要替代“超生缴费”而独立存在。(作者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