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究竟该谁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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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3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原盐城市油脂化学厂职工购房户蒋某为讨要维修基金,在向房产管理部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盐都房产局告上法庭,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盐城市人大、盐城市中级法院、盐都区人大、政法委员会领导及各县区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参加旁听审判的全过程。据了解,购房户为维修基金状告房产局案件在盐城尚属首次。 据了解,该案原告蒋某系原盐城市油脂化学厂(现该单位已破产)的职工,1996年蒋某按照国家政策,购买了位于市区东中路6号30幢302室房改房一套。2004年,原告与原厂部分职工要求被告盐都房产局返还维修基金,遭被告拒绝后,原告蒋某于2004年6月向盐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应当按业主缴交比例返还维修基金。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原告要求返还由盐城市油脂化学厂缴纳的售房款10%的维修基金无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拒绝返还房屋维修基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维修基金,应视为申请的成立,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维修基金的返还的焦点,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蒋某未能按售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其要求被告返还售房单位缴交售房款10%的维修基金,又不能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审判,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有关专家介绍,维修基金究竟该归谁,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尚是空白。本报记者施广权通讯员杨彪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