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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案缠上“南京妇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不孕夫妇怒告无做试管婴儿资格的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案,经本报披露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据了解,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惹出的试管婴儿案还不止一起。另一起“试婴”失败案例没有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擅自

  开展试管婴儿手术的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并不是“初犯”。昨天,经记者了解,另一起关于该医院试管婴儿手术失败的纷争,不久前刚刚谢幕。

  家住南京浦口区的男子赵清(化名),1998年与小梅(化名)结婚。新婚才8个月,盼子心切的小梅去鼓楼医院做了妇科检查。医院查出,小梅的左侧卵巢上有个囊肿,医生建议她对囊肿进行手术剥离。由于赵清家境一直不是很富裕,小梅开刀的费用让他犯了愁。夫妇俩商量了一夜,决定去安徽治疗,因为安徽的医疗费用相对便宜。

  1998年10月8日,小梅入住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两天后,医院对她施行了“卵巢囊肿剥离术”。术后,小梅来到南京市某医院作“子宫输卵管造影”时被医生告知,她的右侧输卵管没有了,是做手术被切掉的,生育会受到影响。这样的结论,对4年来一直渴盼做妈妈的小梅来说,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2003年4月,小梅来到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生殖不孕中心与院方签订了“试管婴儿”的治疗协议。5月7日,小梅的手术宣告失败。在律师的建议下,小梅夫妇去医院复印了病历并封存了医疗档案,欲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记者昨天从当事方了解到,他们已经私下调解了。“妇幼”无资格做“试婴”

  从赵清夫妇欲向“南京妇幼”讨还公道,到小王夫妇怒告“南京妇幼”,这两起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孤立的。“南京妇幼”这种是无视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说明了什么?记者从江苏省卫生厅2004年1月5日《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通知》上看到,江苏省内获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建立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中,江苏省人民医院获准建立人类精子库,江苏省人民医院和南京市鼓楼医院获准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而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通市妇产科医院、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金陵男科医院、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泰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只是获准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并不能开展试管婴儿手术。

  国家卫生部文件已明文规定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没有资格做试管婴儿手术,然而该院却我行我素,欺骗患者擅自开展试管婴儿手术的行为,引起了有关人士的质疑。江苏省人民医院有关生殖专家指出,既然相关部门没有批准做试管婴儿,就说明他们的技术还没有过关。从严格意义上讲,失败的几率就比较大。如果擅自做了,既是医院本身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医院使患者遭受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更使患者精神上受到打击。所以,市民如果要做“试管婴儿”,去正规的、经过批准的医院,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南京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表

  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田侃律师指出,做试管婴儿这项手术,国家卫生部对它要求很高,实行准入制。因为它的技术比较复杂,风险也比较大,一方面做这项手术要对患者安全负责,防止一些遗传疾病的发生。另一方面,防止开展过滥,影响计划生育。如果妇幼保健医院确实没有做这项手术的资质,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程序上的违法,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定医院有侵权或违约的行为,医院还必须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士指出,如果医院知道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却建议病人做此项手术,那么就涉嫌欺骗行为。这种对病人严重不负责的做法,危害性较大,对病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管婴儿的医患纠纷案目前尚不多见,但从中暴露出一些医院在利益的驱使下,置患者利益于不顾的老问题,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卫生主管部门将被追诉昨天,记者再次和点燃市妇幼试

  管婴儿案讼战的当事人小王夫妇(化名)取得了联系。小王告诉记者,他7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后,本来定在7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是法院突然又延时开庭了,他们也不知道为什么。但是通过这几天的考虑,他们决定将南京市卫生局也追加为被告。

  另外,当事人小王坚信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有过错,该院不仅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权,还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另外,他们发现医院在做试管婴儿手术之前,根本就没有让他们签署相关的知情协议书,所以同时医院还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小王夫妇表示,他们将坚持不懈地为此讨回公道。本报记者殷文静十方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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