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为开发商卖房定规矩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陆海龙通讯员施宣)从现在起,市民买房将有章可依!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从8月1日起,南通市出台了《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无疑给部分不守诚信、善玩价格欺诈的开发商“当头一棒”。 《办法》规定,从今往后,南通市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价格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定价;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底层车库、顶层阁楼销售价格在分别不超过同幢住宅销售价格60%、50%的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朝向、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销售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了严格要求,即,市区商品房销售一律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同时,商品房销售还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标价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一并公示。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套销售或一次性定价(总价不变)销售首次交易的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南通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要求予以查处,毫不手软。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3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