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程序违法终审被判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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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9:35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本报1月3日起追踪报道的省劳模李以权状告福州市交通局一案,日前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和原告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撤销交通局处罚决定,交通局退还李1万元罚款。 经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上诉人福州市交通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在程序方面,第一,交通局所搜集的证据中,3项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其中2项没有证人身份证明,不符合证据要求,属采集证据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第二,李以权明确提出听证申请后,交通局未举行听证即作出处罚决定,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2条。虽然李交了罚款,但不能以此认为李放弃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通局有义务为李举行听证,以保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合法性。 福州中院认为,本案由于交通局程序上的违法,导致其所认定的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依法应撤销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来源: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