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补偿有“硬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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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13 人民网-华南新闻 |
7月5日起,乘坐深圳航空公司飞机的旅客,如果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8小时以上的,将可得到和机票票面价格同等的现金补偿。在当日开始试行的《深航顾客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深航公布了向顾客提供包括不正常航班现金补偿、延误货物运输补偿等一系列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该《指南》规定,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4种属深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最高将给予所持客票票面价格100%的现金补偿;顾客托运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也可获得货物运费20%至100%的现金补偿;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成行的旅客,如符合相关规定,可获所持客票票面价格30%的补偿金额。据悉,这是6月25日民航总局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之后,国内航空公司出台的首个关于航班延误的现金补偿标准。随后,国内各航空公司都将陆续出台相关的补偿标准。 航班为何频频延误?一是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为保证飞行安全,只能晚点起飞;二是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飞机出现机械故障、飞机调配出现问题等;三是空中流量饱和,空管对飞机起飞进行控制。对此,深航北京营业部强调,只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才属于赔偿范围。《指南》第十二章第四条中明确提出,旅客在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4种属深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时方可获得现金补偿。但事实上,航班延误的原因错综复杂,很难界定,如果没有专门的仲裁部门,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容易引发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争端。 这里面存在一个“硬伤”,即“裁判”缺席:民航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监督实施,由谁来确定哪些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据知情人士透露,为了顺利推行延误补偿计划,民航总局曾主动找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协商,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参与,但最终遭到了回绝,民航业需要与地方工商局和消协逐个进行协商。 另外,对于涉及普通消费者与专业商业机构之间的纠纷,一般是由后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消费者的取证能力很弱,让消费者举证相当于取消了其索赔权利。但在《意见》中,却没有关于航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任何规定。 (陈焓) 《华南新闻》 (2004年08月03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