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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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昨天开始生效,杭州市对饮用水源的保护纳入了法治轨道。该条例规定: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今日早报》报道,《条例》明确规定,在钱塘江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采沙和围水造田;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据杭州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和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行为,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新)(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