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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猝死索赔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龙门讯 (记者秦仲阳)博罗县罗某在龙门某一温泉度假村泡温泉时,突感胸闷、不舒服,后不治身亡,死者家属昨天将“温泉”经营者告上法庭,认为其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306458元。龙门县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罗某死因是否与泡温泉有关而展开激烈辩论。

  泡温泉后胸口发闷不治身亡

  2003年11月8日下午,罗某与一位朋友一起到龙门一“温泉”,买票进门后在池里泡了约30分钟后,罗某感到身体不适,胸口发闷,遂上岸到度假区内的医疗室要求检查,值班医护人员怀疑罗某心脏病发作。医生在罗某要求下给其吸氧、服救心丹后,见病情缓解便让其自行离开。但罗某回浴室换衣服时病情突然加重,再次回医疗室求诊,医生急呼120,龙门医院医生随急救车来到后,抢救半小时左右宣布罗某已身亡。

  状告“温泉”索赔30万元

  罗妻及儿子昨天状告“温泉”经营者,称罗某到温泉度假村消费,与被告之间订立了旅游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经营的温泉服务项目,对人身安全尤其是对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甲亢等患者具危险性,故被告应依法尽到说明、警示、救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但罗某的死亡与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故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等共计306458元。

  履行“告知”与否成焦点

  原告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成为当天庭审的焦点所在。

  被告辩称,其在经营广告上、在经营场所的入口处、验票处以及池区内主通道边,以及温泉池边都设有告示牌标志,禁止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甲亢的人进池泡浴,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原告则认为,罗某此前没有心脏病史,不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而被告的各项告示都非常简略、笼统,没有详细告知泡温泉的基本方法,碰到特殊情况应怎样处理等。

  原告称,被告设在度假村内的医疗室内只有一名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护士,且医疗室设施、药物缺乏。罗某前往求诊时,该护士显得手足无措,不是主动为患者诊治,而是罗某自己提出要吸氧和要救心丹等后,护士才给予协助,见罗某症状有所缓解,即放任其自行离开。

  原告表示,罗某第二次走进医疗室时,一进去就躺在长凳上,护士见状急忙打120叫急救车,过了近30分钟,龙门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及医护人士赶到后才予抢救。而这宝贵的30分钟内,如果医疗室有专业医护人员予以主动合理施救,罗某很可能现在还活着。因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罗某死亡的一大原因。

  由于双方对是否履行义务争执不下,法庭最后进行调解,原告同意调解,但被告要求其放弃追究责任后才给一定补偿,双方没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日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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