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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买官者“自曝”的胆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2:03 兰州晨报

  在南阳市内乡县一个偏僻乡镇的派出所,指导员王某想当所长,四处找人帮忙。通过一个熟人介绍,他认识了在县直机关党委工作的刘某,并将1万元现金交给刘某,作为“办成该派出所的所长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的活动经费。刘某找到县直机关某副书记,通过“多方努力”将此事活动成功,王某被调到该县另一派出所任所长职务。王某对这一“协调”并不满意,拒绝上任,并多次向中间人刘某索回买官钱,最终诉诸法庭。南阳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诉讼有悖法律,对买官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制裁。(7月31日《工人日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万元买官的王某已涉嫌行贿罪,法院没有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以“罚款”了之,此问题一。

  笔者认为,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买官者王某“自曝”的胆量哪里来?

  一、来自愚昧无知。买官构成行贿罪。拿本已犯罪的行为去法院讨“公道”,只能说愚昧。

  二、来自于经验。买官者比卖官者受到惩处的比例要低得多。不久前,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向他行贿买官的人有一大串,然而绝大多数买官者仍然安坐其位,毫发未损(7月24日千龙网)。以上“经验”指导,王某有理由相信,把自己的买官行为公之于众不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事实证明,王某的“经验”是对的,虽然王某一案在内乡传得沸沸扬扬,但县市两级党政机关,甚至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院都未对此行贿受贿案件开展调查,王某只受到1000元的罚款。

  三、来自特权思想和妄自尊大。作为派出所指导员,王某何等威风,向刘某索买官钱,就拿东西,先后拿走刘某家黄豆、药材、树苗等价值约为650元的物品。

  他只知道自己是一个执法者,根本不会考虑法律也会“执”他。

  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不仅被罚1000元,还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王某后悔莫及,不由得抱头痛哭了。这让人不得不想,要是再追究刑事责任,他岂不是要魂飞魄散了么?可见,王某的胆量不算大。所以,我们不能不重视王某“自曝”的胆量背后真正的原因。(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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