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原告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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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2:4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8月3日电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天上午,山东枣庄股民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原告张鹤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据悉,此案是中国第一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张鹤诉称,他于2001年先后三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1500股,计人民币18435元。此后,该股票一路下跌,他于2002年1月将该1500股股票低价卖出,共损失9420元。原告认为其损失是被告的虚假信息披露所致,所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费用9930元。 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辩称,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所确定的受案范围。原告诉讼主张被告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故银座渤海集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与原告损失之间无客观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张鹤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其买卖渤海集团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归责与原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告银座渤海集团的相关抗辩主张成立。因此,原告张鹤要求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对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张鹤对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祁云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