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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母校:赔偿学费八千八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5:25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柯学东通讯员何倩丽)毕业前一天,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2001级的学生小区收到的是一纸勒令退学的通知。小区认为理亏的本应是学校,学校长期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这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据此,小区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双倍赔偿学费8800元。据了解,这是迄今我国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日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学生并不是消费者,教育机构也不是赢利性的经营者,最后小区得到660元的赔偿。

  毕业前收到退学通知

  2001年,19岁的小区交了4400元学杂费后,成为了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的一名学生。2003年7月17日,也是学校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小区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小区追问原因。学校给出的答复是,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对此解释,小区说:“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我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小区据此认为,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

  退学已无法更改,小区决定诉诸法院。去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教育服务“货不对板”?

  小区在法庭上说,学校的行为损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权益,同时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地给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

  小区还认为,自己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校方在收取巨额学费后,却以中专教师和电工为他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他要求学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万元;另外小区还要求学校将毕业证发给他,并向其赔礼道歉。

  而学院称,小区是屡教不改者。小区以前就因为旷课达45节而被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处分,而本校明确规定,在留校察看期间若再违反纪律就会被勒令退学。校方还称,学校聘请的教师均有能力对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授课。学校还出示了13位教师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作为证据。但法院认定其中只有1位教师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他都是中专学校教师专业资格证书。

  至于班主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问题,学院解释道,教育部门也没有规定班主任不许当电工。由于班主任并不给学生上课,不是教师,所以就不存在有无教师资格的问题。

  无教师资格降低教育质量

  在庭审阶段,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几番争论: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不属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原告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要的赔礼道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同时法院还认定,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小区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学生不是消费者

  法院据此认为,按《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原告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的30%即660元。

  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学生与学校建立的是否属消费关系?法院在这一点上做了否定的判决。法院认为,因为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双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因此不适用该法。

  教师资格问题是普遍存在?

  对于一审判决,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代理律师于定勇说,高校部分教师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说是个普遍问题,包括很多名牌大学照样存在这种情况。此案的一审判决如果生效,对我国教育界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冲击。为此,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决定提出上诉。

  而小区的代理律师凌华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消费已趋向多样化,比如电脑培训、驾驶培训等,它们都具有生活消费行为的特性。同样接受成人教育在本质上也具备了消费行为的特性。从发展的眼光看,教育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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