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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叫停公务员“带薪带安全带下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7:55 红网

  山西省日前出台有关规定,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后可以离职带薪到民企工作。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8月2日《新华网》报道)

  无独有偶,辽宁近日也出台了规定鼓励机关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并为有志“下海”的机关干部系上“安全带”,即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机关干部,在离开机关5年内如果本人申请,可在单位同意且有编制的情况下,继续回原单位工作。(8月2日《华商晨报》报道)

  其实,早在2003年《21世纪经济报道》就某省出台“公务员可辞职带薪到民企上班”政策一事采访过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官员,这位官员非常明确地说:这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里规定是不允许的。既然《条例》不允许,就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务员是政府工作人员,归政府领导管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定政策。因为国家早已把公务员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围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13个《暂行规定》、13个《实施办法》和一批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或政策都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从层次上看,要比地方制定的《2004--2010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高得多。按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冲突,一旦冲突则归于无效的规则来论,地方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相关决定都应因违法而无效。

  公务员带薪带安全带下海的做法,不只是违法,它的负面作用也是相当大的。首先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政府带头不遵守法律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自相矛盾,更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其次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其它人下海风险自担,公务员下海的风险却由政府帮助承担,这当然有失公平。这种不公平还可能渗透到商业竞争上,有政府支持下海的公务员或会自然地处于商业竞争的优势地位,这不可避免会对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形成威胁。再次,让公务员带薪带安全带下海,政府是在慷纳税人之慨,公务员应按岗拿薪,既去职,何来薪?

  合法性不足,消极影响也大。按理说,这种现象应当得到制止才对。但是现实中,这种现象反而有增无减,为什么呢?一是地方政府这种规定虽然涉嫌违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实践中没有相关部门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二是,这种决定往往结合其它内容,以人事改革或经济改革的名义发布的,比较敏感,相关部门即使不认同,也不好轻易干预。如此一来,这种做法于是实事上等于合法化了。

  叫停公务员带薪带安全带下海虽然有现实的困难,但是立足长远,我们不应再妥协了,绝不能让这种现象继续发展了,负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的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应下决心对之叫停了。(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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