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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盘问人如非正常死亡 派出所负责人要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8:35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这是公安部日前发布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作出的明确要求。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介绍,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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