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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8:47 光明日报

  记者 蔺玉堂 耿建扩

  本报讯《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联、工会、共青团、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对于家庭暴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经受害人请求或者委托他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相应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治疗,做好诊疗记录,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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