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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规定”何时能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24 南方日报

  珠三角评弹

  华克涧

  丢了机票,挂失一年后才能退款。这样的事,听来并不耸人听闻,因为说不准你的机票弄没有了,航空公司一样会将航空公司内部的规则作为“挡箭牌”,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拖得你心烦,烦得你一年后差不多忘记这事了,才答应赔。而事实上,这样的事在全国几乎每天都有发生,乘客在这个城市丢了机票,一年后再到那个城市去专门为一张机票要求陪偿的事,却是鲜有听闻(相关报道详见本报7月30日C03版)。

  一个行业的内部规则,为何有这么大的威力?它真的符合法律的要求吗?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但遗憾的是,该法虽几经修改,但对于机票遗失等问题的相关规定只字未提。而在国外就不同,英国《航空法》就规定,顾客如发生机票遗失,航空部门应立即把原机票作废,并在乘客出示相关证件后准其登机。为什么外国航空公司能在市场经济下,将“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老话进行到底,而我们却做不到呢?!

  航空公司能将国家民航总局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作为“王法”,将要求退款的人拒之门外,是因为该条例第八章明文规定,顾客只能先挂失,再重新购票,一年后,如挂失的机票没被冒领冒退,则失主就可以拿到退款。翻开《合同法》,我们不难看了此条例与该法格格不入。旅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已与航空公司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如果航空公司接受了挂失申请,表明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理应将票款及时退还消费者。因为本身各代售点在法律上就隶属于航空公司,如果代售点出现把关不严,那本身就是航空公司的责任,不应该把这种责任转嫁于乘客身上。

  长期以来,在航空服务领域,一些公平交易总是迟迟未现,而作为管理者,有关部门总是“合乎情理”地保护航空公司的利益。其实,在保护襁褓中的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是相当脆弱的,竞争才是航空公司发展的必由途径。

  垄断的利润对垄断者是美好的,但从社会整体效益来说是不公平的。我们还可以从道义上说,通过行政垄断获得的垄断利益是不光彩的。

  “霸王规定”何时能废?相信随着航空服务领域的放开,航空市场的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将会作出最好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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