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援引新规 车祸精神索赔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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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2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余榕 通讯员/张敏 徐晓光)车祸伤亡者的精神赔偿请求可获法院支持!福田区法院日前援引新规,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案中的事主小女孩,除获赔医药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外,还获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5月1日实施后,市法院相继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多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3龄童获精神赔偿3000元 2003年6月26日17时许,3岁小女孩欣欣(化名)在横过马路时,被司机蒋某驾驶的大货车撞伤,左锁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欣欣的父母状告蒋某及其所属公司,要求赔偿其医药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约7000元,并承担精神损失费15000元。而司机蒋某等则辩称,对方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欣欣因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属于较严重的损害,且其是未成年人,应该受到更周全的保护,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遂判决蒋某所属公司除赔偿欣欣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4558元外,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9级伤残者获精神赔偿3500元 在福田法院近日判决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机李某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揭某发生碰撞后,又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杨女士受伤。经鉴定,杨女士为9级伤残。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须支付给杨女士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赔偿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为,杨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给其精神和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遂判决李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500元。 新法规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据法官介绍,以前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生活补助费被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以往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伤残案件中,认为死亡或伤残赔偿中已包含了精神赔偿,一般不再单独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变为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车祸伤残或死亡者或其家属还可以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其要求如果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