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宣判 原告股民被判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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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6 青岛新闻网 |
枣庄市股民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今天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鹤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作为国内首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此案在国内引起很大震动。 据原告枣庄市股民张鹤介绍,他于2001年先后3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1500股,计人民币18435元。此后,该股票一路下跌,他于2002年1月将1500股股票低价卖出,共损失9420元。原告认为其损失是被告的信息虚假陈述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费用9930元。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辩称,原告声称被告存在虚假信息陈述行为,与事实不符,故银座渤海集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证监会曾经对银座渤海集团的重大遗漏行为进行过处罚。故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认定被告银座渤海集团的行为已构成重大遗漏行为。原告张鹤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渤海集团股票,亦有交易记录为证。但在本案中,原告张鹤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已距原渤海集团虚假陈述行为相当一段时间,此时原渤海集团的财务数据正确且相关信息完整。原告张鹤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依据了原渤海集团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利好消息,故其投资交易行为与原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张鹤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被告银座渤海集团的相关抗辩主张成立。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祁云奎 闫荟宇 报道责任编辑:屠筱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