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职务犯罪媒体应有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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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周俊峰)正在制定中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同时也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 记者从深圳检察院获悉,《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代拟稿)已完成第四稿,日前已提交到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议决定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后,上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如能通过则有望在本月内提交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亮点一:下属犯错领导要引咎辞职 该条例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责任、预防措施、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当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是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是违反条例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同时,条例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国有企业主要责任人员可以给予免职处理的6种情形。这6种情形是: 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等; 在产权转让中,不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 违反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发放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 不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投标等。 亮点二:媒体享有职务犯罪知情权 媒体在报道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也成为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亮点三:实行经济领域廉政管理制度 该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将实行经济领域廉政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土地批租、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条例还规定,审计部门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常规审计外,应当对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政府收费、基金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开展特种审计。 多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对于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有11个条款提出了多项预防措施。其中包括: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一律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和拍卖;非经营性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功能、容积率和价格等向社会公开;取消自由裁量权,使土地批租规范化、科学化。 条例规定,国有建筑工程一律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实行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低价者中标,杜绝“围标”、“串标”、“探标”行为。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一律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立重大投资论证会制度,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强化投资管理;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将决策论证情况、招投标情况、工程审计情况、经费支付情况进行公示。(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