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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报道,不久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审女大学生张某状告“麦当劳”案。今年2月,她与同学在一家麦当劳就餐时,发现两名男子盗窃其财物。张某与同学一边与盗窃者争斗,一边用手机报警,同时高声呼救。但店员竟无一站出来阻止。持刀歹徒对张某及其同学大打出手后逃走,店员未加阻拦。原告认为,麦当劳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其餐厅就餐的原告的人身安全。因此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涉及到顾客在特定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是否有保障顾客人身与财产安全之义务的问题。近年来,此类纠纷越来越多,各地的消费者对购物、餐饮、住宿及交通运输等经营场所存在的消费安全问题投诉不断。笔者认为,经营者保障服务场所的安全,既是提供服务方经营服务的前提,也是一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比如,开一间宾馆、餐厅或娱乐中心,只有消费者认为它是安全的,才能选择在该场所消费。而经营者理应做好内外的安全保障工作,具体而言,要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安全,并对服务场所内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劝告、协助;同时要防范外部不安全因素,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比如要配备保安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等等。

  当然,对于经营者而言,这个保障义务并不是绝对和无限的。一般而言,在服务场所内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的使用,也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如果让经营者承担过于苛刻的无过错责任,则必然加大其经营成本与风险,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此反观上述案件,笔者认为,麦当劳虽然配备有保安人员,但在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并大声呼救时,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没有及时参与协助,任由盗窃分子打人后逃脱,间接造成了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扩大,因此,不具备免责条件。

  在实践中,大量的经营者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案件均与第三人介入、经营者没有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有关。一些不懂法的经营者对此常抱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这不仅不利于顾客财产、人身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社会整体治安形势的好转,也会最终损害自己的经营利益。(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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