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儿死亡索赔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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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05 东南快报 |
本报讯婴儿死亡,产妇子宫被摘,法院一天内同时收到两张诉状。一诉状是,产妇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厦门妇幼保健院赔偿自己因子宫被摘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300多万元;另一诉状以夫妻俩的名义要求厦门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300多万元,同时要求厦门市第一医院对该人身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将两案立案受理。 据两起诉状称,今年1月5日下午,产妇张某以“停经37天+5周,B超提示羊水过多已5天”为主诉就诊于厦门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的门诊医生以“37天+5周妊娠,羊水过多,胎动次数减少并伴有假宫缩”为由,要求张某立即住院待产。 起诉状称,产妇张某住进妇幼保健院后,从1月5日下午至1月11日凌晨,在待产期里医院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不考虑产妇高龄初产和胎膜早破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入院时已经拟诊为“羊水过多”、“脐带绕颈”及“胎动次数减少伴有假宫缩”,而且见产妇张某阴道有流血水的症状等足以严重影响孕妇及胎儿的情形下,也未尽告知义务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义务。 起诉状还称,当时原告多次要求妇幼保健院进行剖宫产,而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未能足够重视,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出生时严重窒息。妇幼保健院医生虽进行抢救,但婴儿的病情未见好转。嗣后,妇幼保健院将刚出生的婴儿转到厦门市第一医院,继续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妇幼作为一专业性医院,对一位产前已明确诊断的孕妇没有采取足以安全生产的诊疗措施,胎儿产生宫内窒息也没有及时发现,最终导致婴儿出生时就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及新生儿感染。厦门市第一医院抢救婴儿不及时,也是造成出生婴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告的子宫被全部切除,也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遂告上法院,要求两医院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