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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条新规保护被盘问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05 南方都市报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44条新规保护被盘问人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规范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

  据了解,继续盘问规定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一是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公安机关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设置留置室(现称候问室)不规范;对留置室疏于管理,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等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据介绍,继续盘问规定针对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界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明确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继续盘问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并对候问室的设置权限、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继续盘问规定出台之后,公安部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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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并应留有盘问记录。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 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说,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盘问者家属若需照顾 公安机关应妥善安排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候问室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介绍,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规定了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这位负责人说,“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对孕妇等弱势人群继续盘问不得超4小时

  为了保护被盘问人中的弱势群体。继续盘问规定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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