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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在济南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5:40 人民网

  人民网济南8月4日电记者季耀昆、通讯员祁云奎报道:昨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第一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山东枣庄股民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张鹤诉称,他于2001年先后3次购进渤海集团股票1500股,计人民币18435元。此后该股票一路下跌,他于2002年1月将这1500股股票低价卖出,共损失9420元。原告认为其损失是由被告披露虚假信息所致,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差价损失、交易费用、利息等共9930元。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辩称,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定的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诉讼主张被告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银座渤海集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与原告损失之间无客观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证明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但是原告张鹤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距原渤海集团上述行为间隔相当一段时间,应以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后来披露的信息为投资交易的依据,且其买入渤海集团股票时依据的是原渤海集团有小盘重组概念及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利好消息,故其投资交易行为与原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涨跌起伏较大,因央行全面查处违规资金入市、国有股减持试点、新股上市加速、上市公司大量增发配股、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等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大盘指数年跌幅超过了20%。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自2000年度起持续亏损,1999年末至2001年末每股净资产降幅达35.49%。在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业绩大幅下滑且股市大盘巨跌的背景下,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股票价格下跌应归结于公司的非系统风险因素及外部的系统风险因素。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与原告张鹤投资受损无因果关系,原告张鹤要求被告银座渤海集团对其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鹤对被告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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