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补偿就这样“流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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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3: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郑州 盛大林 上航、东航和国航等航空公司日前明确表态:目前,不会出台航班延误的具体赔偿方案。在上海市昨天召开的航班延误座谈会上,东航、国航等航空公司对于不愿出台新赔偿标准表明了苦衷。第一,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认定航班延误应由谁承担责任;第二,按照规定,航空公司只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补偿,即要区分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这就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困难。(据中央电视台8月3日晚“经济信息联播”报道) 曾令消费者欢呼雀跃的航班延误补偿就这样“流产”了吗?仔细分析几家航空公司列举的理由,让人实在不敢苟同。 延误的原因如何界定,责任怎样划分,补偿数额怎样确定?航空公司所说的一大堆理由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那就是:谁在仲裁。其实,早在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之初,就有人马上指出了“第三方”缺位的问题。既然航空公司也认为需要这样的机构,组织一个就是了——这不能成为拒绝出台补偿方案和拒绝补偿的借口。 几十年来,中国的民航业向来都是“延误没商量”的,从没有“赔偿”一说。自《指导意见》出台一个多月来,除深圳航空公司较快出台了自己的补偿方案外,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早就声称不想出台具体的补偿方案,其他几家公司则羞羞答答、磨磨蹭蹭,“不想赔”之心,可以说昭然若揭。 然而,这并不是“不想赔”就可以不赔的。既然一向“爱护”各个国有航空公司的民航总局出台了《指导意见》,就说明航班延误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虽然《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但它的导向是明确无疑的。 更重要的是,如果航班延误确实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所造成,那么航空公司理应对旅客作出赔偿。航班延误就是违约,既然违约,当然要承担责任。而对航班延误作出赔偿,也是国际民航界的惯例。 各家航空公司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航班延误补偿中的各种问题,并以此为契机,争取在服务质量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从而迎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5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