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呼唤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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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5:42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李艳岩 循环经济产生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北欧、北美等发达国家,近年来,循环经济充分显示出自身的优势,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丹麦、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但现有的相关法律已经包含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 从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循环经济法正处于萌芽状态,虽然能够对废物再生利用起到一定的强制作用,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离循环经济要求实现的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但在实践中,循环经济已经受到了重视,我国的循环经济在理论与研究、宣传与教育以及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我国已在20多个省(市、区)的20多个行业、上千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建立了近30个行业或地方清洁生产中心,1万多人次参加了不同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有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几百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这些成效为我国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1.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表现为严重的法律滞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当对相应的法律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在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将循环经济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从而为生态环境单行法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系统规定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政府、企业、公民在实施循环经济时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母法,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汽车回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家电回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条例》等一系列子法,使循环经济法律形成一个体系。 2.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职责 政府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循环经济的规划管理者,又是循环经济实施的法律监督者。因此,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的职责,要求政府在各种规划中,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商业的布局,以减少资源的耗损和污染的排放;应当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同时加强对循环经济实施的监督,对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给予处罚。 3.通过立法要求重点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 要制订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录,将一些消耗资源和产生污染极大的重点生产、销售企业列入名录中,要求它们必须实施循环经济,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本企业的废弃产品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并在法律中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标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达不到标准将受到相应处罚,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将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研究和处理废弃产品的研究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4.通过立法规定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义务,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应当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产生的废旧物质,消费者也必须为其回收利用承担一定的义务和部分费用。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05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