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出台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8:5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汤碧琴)市政府于今年“五一”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哪些劳模能享受医疗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如何?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相关的实施细则已经出台。 3种对象可享受医疗补助 凡曾获得下列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农村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明确享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含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2、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3、获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等级越高享受待遇越多 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门诊、住院医疗费,其个人账户额度用完后的个人自负、个人承担部分,按劳模等级分别给予补助。全国劳模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给予80%补助;市级劳模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给予70%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按上述同等级劳模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医保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特殊情况也能享受补助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因所在单位改制、破产、歇业等原因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其医疗费按同等级劳模标准进行补助,但本人必须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应由本人缴纳的医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在职劳模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执行。 对因年龄等客观原因,造成本人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在职和非在职劳模,根据其医疗费用和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 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因患特殊重病,生活特别困难的,另作医疗困难补助。 以上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属各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