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收费酝酿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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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1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本报讯(记者张伟)10月1日起物业服务收费须明码标价,近期不断有物管企业及业主致电价格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事宜。昨日,有关方面向记者出示了正酝酿出台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草案,并解答了有关问题。 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方面介绍,物业费按不同物业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其中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指导价的住宅小区,仍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仍要明码标价,而且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草案》规定,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此外,前期物管服务收费的约定应按提供的等级服务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执行,若小区暂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若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费由物管企业与业主以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价约定浮动幅度,约定不成的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同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以及已售出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权利人全额交纳。” 草案还规定,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审定,可以减缴或免缴物业服务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