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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刻意保护反腐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28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最近,《南风窗》杂志刊出文章,提出仅强调“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对反腐败的保护力度”,因为随着反腐败形势的日益严峻、复杂,“反腐”越来越普遍地被腐败者作为手中的利器,来反制反腐败者,甚至“反腐败的力度越大,对反腐者的伤害也越大”。“反腐”成了腐败者与反腐者共用的“双刃剑”,既可能杀向贪官污吏,也可能伤害势孤援寡的反腐人士,这的确是个新现象。但笔者认为,据此提出的需要“加大对反腐败的保护力度”,实则是一个伪问题。

  像河南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以“反腐”反制反腐人士张冲波的例证确实存在,但也有另外的例子,比如安徽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与市长肖作新以反腐作为手段相互斗法,结果两人均被查出重大腐败问题。如果“加大对反腐败的保护力度”,王和肖应该怎样被保护才有利于反腐呢?

  诚然,腐败者也有权反腐,但腐败者不能因为开始反腐了就受到特别保护也是显然的。杜保乾罗织罪名使无辜的反腐者入狱,说明的不是反腐要有特别保护,而是社会需要公正司法。

  杜保乾强令县公检法对反腐者张冲波进行腐败调查,并先后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贷款诈骗罪”和“贪污罪”将其逮捕定罪,卢氏县检察院、法院以及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都明知张冲波其实无罪,仍然做出起诉和判罪的行为。这些部门在杜保乾的强令下、活动下,“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脱贫致富的高度”,为了“县委工作”和“县大局稳定”,将一个无罪之人判处有罪。

  从肖作新与王怀忠互咬发案中,我们不能得出“领导班子,尤其班子主要成员必须加强团结”的结论,从一些反腐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我们也不能得出“加大对反腐败的保护力度”的结论,而是应该加强法治建设。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要对证人、举报人加以保护,反腐败所需要的保护,并不多于或者异于反其它犯罪。如果“法律的高度”没有“讲政治的高度”、“脱贫致富的高度”高,如果“县委工作”和“县大局稳定”可以成为让无辜者蒙冤的理由,那么法律就不足以保护任何人,而只是头头脑脑们便宜行事的工具。

  笔者同意这样的判断,“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已经进入了犬牙交错的时期”。所谓犬牙交错,不只是有些反腐者可能被污为腐败者,也包括少数反腐者本身即是腐败者。腐败行为广泛蔓延的土壤,正在吞噬社会公众的反腐败信心,也使“腐败”成了社会公众对官员的简单判定,成为官员之间心照不宣的相互评判——“要查肯定有问题”,“大查大问题,小查小问题,不查才没问题”。这样的判断已经并非某些心怀不轨的人所抱的一种逻辑,而是许多社会成员心中的想法。

  加大反腐败部门的权力,并非没有危险,如果法治不彰,任何权力一样可以被滥用。着力加强保护反腐败,存在着腐败者以反腐面目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与其讨论怎样加大对反腐败的保护力度,不如讨论为何腐败蔓延到这样的程度。如果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蔓延的土壤,则无论“加大反腐败力度”还是“加大对反腐败的保护力度”,在遏制腐败上都不会有太大作用。

  社会在权力授予的过程中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性结构,这一结构或许不是遏制腐败的充分条件,但它是遏制腐败的必要条件。简单的道理是,权力的制衡、制约可以遏制腐败,而缺乏这一结构设计出来的权力体系大略类似于一个人的左右手互搏,可能很热闹,但肯定不会很疼。

  本期专栏作者

  刘洪波:《长江日报》评论员十年砍柴:知名网友连岳:知名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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