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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28 南方都市报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办法出台

  实行政府指导价,8月15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 实习生谢秋)8月15日起,广东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近日,省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和建设厅联合颁发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该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

  办法还明确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在广东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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