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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刘晓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38 千华网-鞍山日报

  最近举行的市委九届八次全会议,确定了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创新,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提供体制保障。日前,本报记者就如何以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鞍山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委党校副教育长、法学副教授刘晓英。

  记者:您认为法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关系?

  刘:首先,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新体制不仅需要规范市场主体及相互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而且需要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个人以及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法律。在目前行政权过大又缺乏必要规范的情况下,更需要像《行政许可法》这样的充分反映民意的行政法律。因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可能因行政机关的扭曲和抵制而变形甚至流产,法律赋予企业、个人的各种权力也可能因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而化为泡影。所以,规范政府权力,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成和完善,唯有法制才能胜任。其次,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彻底触动,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这是完善新体制面临的首要挑战;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稳固,还有不少漏洞。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有待于通过法制的手段去解决。可以说,没有法制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没有完备的法制,也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记者:目前来看,您认为我市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方面,法制所发挥的作用还存在那些不足?

  刘:第一、由于国家立法尚存在不足,地方立法难以全方位弥补,所以,一些规范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律规范还有空白。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中介机构纷纷涌现,而规范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却很少,一些中介机构在参与市场活动中的资格和责任也不够明确,易造成中介市场的混乱;第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严峻。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多层执法,职能交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法制监督力度不够。无论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还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在发现、纠正和制裁上都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存在距离。

  记者:请您谈谈法律对消除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某些行政管理体制性障碍起怎样的作用?

  刘: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还有诸多障碍,而这些障碍能否消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有着致命的影响。法律正是破除这些障碍的强有力手段。第一、法律能用国家强制力重塑政府职能。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而职能转变是对政府职能的革命性变革,涉及既得利益部门和机构的权力,这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所以,必须通过行政法手段,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塑造政府的新职能;第二、法律可以强制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逐步退出经济活动的前台,交出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力,割断婆媳关系,严格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过程。如果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力的恶果,即使设计出再好的改革方案,也可能因为触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权力而被歪曲;第三、可以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法不仅从权力分配上界定行政权的范围,也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严格的规范。如《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对权力行使的原则、条件、程序、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行政权在运用上的随意扩张和对市场主体权力的侵犯。

  记者: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鞍山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我们应当着力做好哪些工作?

  刘:第一、要搞好地方立法工作。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确定的职权,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加速出台一些发展市场经济所急需而国家和省级立法又是空白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上位法虽有规定,但需加以细化和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也要抓紧出台一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依据;第二、严格行政执法,重点抓好敏感领域的执法工作。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执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重点抓好与市场经济发展更为密切的涉及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及其流转、产权确认和流动、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三、促进司法公正。党政领导和一些权力部门要杜绝对司法的干预,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诸项措施,加大司法领域反腐败的力度,对腐败分子和滥用司法审判权者,严惩不贷;第四、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各监督机关要形成严密的环形监督网络,避免出现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要依法确立和保障舆论监督的地位,及时揭露并督促对一切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裁。

  记者 杨克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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