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罚没财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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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38 千华网-鞍山日报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以下简称罚没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罚没财物的管理力度,推进依法行政。 严肃执法主体资格审批工作,实行罚没财物许可证管理。由政府法制部门对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委托执法的其他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批,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对合格的具体执法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各执法部门实行亮证执法。 坚决取消罚没收入与部门、个人利益挂钩管理办法。将罚没收入一律纳入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取消罚款与部门利益挂钩办法,从源头上抑制乱罚款。各执法部门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责,守土一方。 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要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没收物品清单和暂扣销毁手续。为使罚没物品及时变为财政可利用资金,财政物品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拍卖部门及时将物品变现。(作者单位市收费局) (梁晓军徐彦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