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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银行获准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 两月后可开办(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41 中国新闻网
(2004-08-04 14:53:41)

  中新社澳门八月四日电(记者梁永强)澳门银行获准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与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丁连星,今天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分别代表双方签署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合作备忘录。澳门特首何厚铧、澳门中联办副主任何晓卫等出席签字仪式。

  李若谷表示,二个月后澳门银行就可以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将会通过澳门金融管理局邀请有兴趣担任清算行的银行提交申请,并与金融管理局协商,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纲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银行担任清算行。

  按照有关计划,参加行吸收人民币存款,在保留适量的寸头后,会将存款转存给一间由人民银行授权进行人民币业务清算的银行。清算行将其本身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各参加行转存的人民币存款,在保留一定数额的寸头后,全数存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向清算银行付息,参加行则向存户付息。银行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清算成为参加行,而清算行则需由人民银行授权担任。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将会为澳门银行办理以下四项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

  一、存款--参加清算的银行为澳门居民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自由提存人民币。存款期限及利率由参加行自行定。

  二、兑换--参加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澳门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对于提供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个人旅游和消费服务的澳门商户,参加行亦可为其因提供上述服务而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成澳门币。

  三、人民币卡--内地居民可以持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澳门消费,或在自动柜员机提取小额现钞,但不可提取人民币现钞。澳门居民可持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或在自动柜员机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四、汇款--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澳门居民,可通过参加行向内地汇出人民币,惟收款人必须是汇款人本人,而且每人每天汇款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未提用的人民币汇款经审核后可汇回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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