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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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0:46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8月4日讯(记者周智颖)昨天,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赔偿诉讼案,涉嫌贩毒人员粟某在看守所内生病死亡,其亲属以看守所未尽救护职责为由,将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死者粟某29岁,怀化洪江市岩垅乡人,因涉嫌贩毒于今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后,收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后,粟某于4月9日出现腹疼、呕吐、无法进食等病症,于4月14日死亡。 据粟某家属反映,他们闻知粟某的死讯后,到长沙处理善后事宜,看守所方面通报的死亡原因是粟某因吸毒导致各器官衰竭而死亡,家属对此表示怀疑。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长沙市检察院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4月15日,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法医专科经尸体解剖认为:“死者粟某生前患有十二指肠球部穿孔致弥漫性腹膜炎,但死者粟某直接死因为异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在尸体解剖结论出来以后,长沙市检察院调查认为,粟某系自然死亡,看守所的工作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对粟某的管理和救治尽到了职责,对粟某的死亡不负法律责任。 但粟某家属认为其死因并非看守所此前陈述的因吸毒而导致的器官衰竭,由此判断看守所存在未及时救治粟某等情形,从而导致了粟某的死亡。 因此,粟某家属于2004年5月13日将行政赔偿申请书递交到了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万余元。第一看守所至今未对是否给予赔偿作出答复。 随后,粟某家属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承担赔偿责任。 据粟某家属的代理人、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张松柏律师介绍,该案中看守所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看守所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在粟某生前是否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