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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异男士状告前妻 为女儿“讨”回原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0:5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5日电(李学兵、杨金志)耿先生与妻子胡女士离异后女儿随母生活,胡女士再婚后则将女儿改姓后夫的姓。为此,耿先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前妻未征得自己同意就将女儿改姓属侵权。上海杨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胡女士恢复女儿原来的姓名。

  耿先生是浙江人,与妻子胡女士在1997年1月生育一女小耿。1998年8月,耿先生与胡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女儿小耿由胡女士进行抚养。之后,胡女士再婚,嫁给一位姓姚的先生。再婚后胡女士一直居住在上海,小耿也随母亲在上海一起生活。2003年10月,耿先生前往上海看望女儿,发现女儿已改姓姚。经了解,他才知道在2002年4月前,前妻胡女士到公安部门申请更改女儿姓氏,并在同年4月获得公安部门批准。

  耿先生认为,胡女士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并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法院判令胡女士恢复女儿的姓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胡女士则称,耿先生在离婚后未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她多次催讨未果才提出更改女儿姓氏,而且耿先生已经口头同意更改。

  法院审理认为,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的合法权利。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前,应征得对方的同意。胡女士称更改女儿姓氏前曾经征得耿先生的口头同意,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法院认定胡女士没有经过耿先生同意将女儿改姓,侵犯了耿先生的合法权利。至于耿先生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胡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恢复女儿的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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