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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下海”,限制官员变相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1:10 红网

  针对一些地区公务员频频“下海”的现象,广东省人大代表杨建优提交建议,建议对公务员离任后的去向设置“冷冻期”。同时,目前《公务员法》已进行到意见征求第12稿,其中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代表们相信,《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后,必将对代表提到的离任后的政府组成人员经商的现象,起到良好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预防作用。(金羊网-新快报)

  官员急着‘下海’,连带问题层出不穷,变相腐败也接踵而至。类似某某副市长下海,成为某某企业的执行懂事,总经理的报道已是司空见惯。究其根源,我们不难发现,官员的“余威”、在任期间的“权力储蓄”和“利益转移”是此问题的症结所在。

  何谓官员的“余威”?就是“老领导”和“老同事”意识在作怪,使得下海官员拥有了准公共资源和权力。原本提拔自己的老领导,原来和自己共同工作的同事,他们下海了,在企业里,一旦遇到问题,找这些旧日的同事和手下,办事情自然左右逢源,顺利万分。同时,老同事,老部下基于感情基础,给予超乎市场经济规则的“最优惠待遇”。企业老板们正是看中了官员的“余威”和丰富的社会资源,才竞相角逐,高薪聘之,以求得政府方面的支持。

  所谓“权力储蓄”,就是官员在职期间掌握了某些领导干部腐败的材料私藏而不报,借此在下海后以之相要挟,迫使在职官员为其办事情。在职期间我们称之为“官官相护”一旦下海就成为了准权力,这种以往的“权力储蓄”在此刻就能发挥作用,使得那些“把柄”被抓的官员成为了他们利用的工具,听他们的差遣。

  而“利益转移”是受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传统思想的侵蚀,使得官员在职期间给自己留了后路,在政策上作出一些“猫腻”,以给自己将来所要去的企业给予政策的支持。另外,拉拢自己的亲信,大力提拔他们。不管是给予企业或是部下利益,等他们下海后同样要将这些利益要回来,这就称之为“利益转移”。

  由于某些制度的不完善,酿就了官员下海腐败的结果。因此,广东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建议和《公务员法》的实施,也许能成为规范官员“下海”的一剂良方。但我们同样要质疑,由于我们干部职务调动平繁的特征,一位官员通常干过许多职务,那他一旦下海意味着他无法再就业,这且不成为了新的失业人群?试问有这样的失业结果,谁会主动下岗,即使可行,首先遭到强烈反对的就是我们的政治精英们。如果他们反对,这样的规定势必将会变形扭曲,并最终被迫流产。所以,在规范官员下海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其中的困难和需要做的相关配套工作。否则,想法虽好,但实际操作有苦难,依旧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稿源:红网)(作者:林龙)(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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