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牌照拍卖也未必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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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1:10 红网 |
最近(8月4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在实施公交优先政策的同时对小轿车数量进行限制。对私车实行拍卖,因此公车增长明显低于私车增长。现在为了体现公平,决定把新增公车额度也纳入拍卖管理。具体办法正在研究中。(《中国青年报》经济版8月5日)。读了报道,笔者觉得上海将公车牌照纳入拍卖管理,也未必就会有公平的结果。 众所周知,拍卖是一种通过竞价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竞拍人会根据自身需要、市场行情及趋势,在拍卖活动中作出最有利于自已的竞价行为,而这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在拍卖人与竞拍人的最后“竞合”结果中得到实现的。而要注意的是,在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私利”基础上的趋利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在拍卖活动中失去了“私利”这个基本条件,竞拍人就完全可能在竞价中失去自利的“理性”,从而使相关的拍卖活动在丢失市场配置本义的同时,也使拍卖的优化配置功能失色。而具体到上述的公车牌照拍卖,因为公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在现有情况下社隔裂的,再加上参与公车牌照拍卖的一般是使用人,所以在此条件下,使用人也完全可能会出于自利的最求,而不顾所有人的成本在拍卖活动中以高价来实现自已的使用私利。那如此情况一旦出现,由公车的性质所决定,纳税人就可能会背上比现在更高的行政成本,这结果不仅于市场活动不利,且从社会公正角度与行政规范要求上来说,都可以说是一种不好的结果。 还有,从行政决策的应有程序立场看,上海有关部门先决定公车上牌拍卖而“具体办法正在在研究中”,如此结果与程序分隔的行政决策,显然也是一种轻程序重结果的行政思维方式。因为从理论上讲,没有必要程序的行政决策要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不仅在理论上不可想象,且在实际上也完全可能会走向行政要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反面。何况,从该行政行为的出台来看,有关行政部门的决策还尚在“自编、自导、自演”的初级阶段,离行政规范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要警惕! 所以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上海这次公车上牌拍卖的行政决策,无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还是从行政行为自身要规范的要求看,都还有不少缺陷有待弥补。否则,结果也很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笔者不得不想对上海的有关部门说:公车牌照拍卖也未必公平!(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韩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