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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和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我市将修改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5:5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实习生梁金莺)记者昨天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陈锡桃到市国资委调研时获悉,已经颁布实施9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因立法依据和调整对象已发生重大变化而面临重大修改。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在全国尚无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的,但后来国务院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市的法规应当据此进行修订,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再者,当初立法的体制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我市的《条例》是建立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础之上的,但是根据国务院法规的有关规定,新的市国资委须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同时,法规调整的对象、范围、内容和重点都发生了变化,这对我市该《条例》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也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郭荣俊指出,随着形势的变化,以上两个法规都需要与时俱进作出修改,为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供有力的法规保障。

  作者:记者方兴业实习生梁金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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