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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64.9万元原河源电力局长获判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河源讯 (记者 秦仲阳 见习记者 杨妹 通讯员 林雨)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源市电力工业局局长刘继泉贪污受贿64.9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继泉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刘继泉利用担任河源市电力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财务科长程某(另案)先后从小钱柜中取出1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后由程某用业务费等形式减账。1994年至1996年,河源电力局借给连平县溪山镇含被告人刘继泉审批同意的18万元在内共38万元,程某将该借款支出在账上记作应付款以减账;1998年至2001年,程某经手收回该借款17万元予以私分,刘分得6.5万元。1998年至2001年,刘继泉在枫河线改造等工程发包中,先后收受河源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等的贿款45.4万元。

  法院查证,被告人刘继泉共贪污公款19.5万元,收受贿赂45.4万元。鉴于被告人刘继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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