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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保险金得看死亡先后(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17 法制晚报
插图/庞丽

  案情

  牛D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2年,并指定自己10岁的儿子牛杲为受益人。一年后,牛D带儿子旅游,不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身亡。事故发生后,牛D的妻子吴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给付吴某保险金30万元。

  牛D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与儿媳吴某一起继承这30万元的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牛父,将儿媳吴某告上了法庭。

  判决

  牛父认为,虽然儿子在投保指定自己的孙子为受益人,但在事故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儿子和孙子同时死亡。因此,孙子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30万元的保险金是儿子的个人遗产。应由其自己和儿媳共同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牛D先于牛杲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受益人牛杲的遗产。因牛杲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这笔保险金由吴某继承,驳回牛父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为何认定牛D先于牛杲死亡?依据不是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判决。

  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各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应推定父亲牛D先于儿子牛杲死亡。

  故牛杲的遗产只能由其母吴某继承。

  作者:胡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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