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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64.9万元 电力局长判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31 南方都市报

  贪污受贿64.9万元

  电力局长判9年

  河源市原电力局长刘继泉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陶德富 通讯员林雨)近日,河源市电力局原局长刘继泉因贪污、受贿64.9万元,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刘继泉所得赃款64.9万元全部被没收。

  今年62岁的刘继泉系东源县人。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2年间,其利用担任河源市电力局局长之便,通过财务科长程某(另案处理)先后从该局小钱柜中取出1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后由程某用业务费等形式入账。2001年,刘继泉与程某将收回某单位的17万元借款私分,刘继泉分得公款6.5万元。1997年至2001年,刘继泉在枫河线改造等工程发包中,先后收受河源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的贿款45.4万元。

  法院查证,刘继泉共贪污公款19.5万元,收受贿赂45.4万元,因刘在纪委审查和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主动交代了罪行,属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检举他人受贿行为线索,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继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及非法收受人民币64.9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继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退清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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