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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房产证 开发商赔4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33 南方都市报

  未办房产证 开发商赔410万

  员村一楼盘业主收楼四年不见房产证,将地产商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冯悦)本应在2000年8月前拿到房产证,可是直到今天还没看到房产证的影子。员村天×庄的49户业主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被判赔偿49名业主违约金410多万元。

  原告:开发商须付违约金

  早在4年前,夏某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购买位于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员村天×庄楼盘的1101房,夏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52万余元。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该楼盘建成并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90天内,协同夏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

  实际上,开发商在2000年4月30日才将房屋交给夏某使用。此后,夏某的房产证也没有了下文。该楼盘的其余48户业主与夏某有着同样的遭遇。

  2003年12月29日,夏某等49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天河区法院。鉴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承担自2001年12月29日起到取得房产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业主不配合无法办证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合同仅规定该公司有协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房产证的取得需要双方的配合,业主没有将办证的资料交给该公司,因此他们无法办理。

  而法院审理查明,之所以到现在还没有办下来房产证,是因为该楼盘至今没有取得《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法院:迟办房产证就得赔钱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并协助业主办理为前提。开发商应在2000年4月30日后的90日内协同49户业主办理产权过户和房产登记手续,但由于开发商至今尚未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导致无法协同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故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据49户业主的代理律师计算,按照法院判决书中赔偿金的计算方法,49户业主的赔偿金从2001年12月到今年7月中旬暂计410多万元,此后开发商每天应承担的违约金为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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